构建中国特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2
发布时间:2025-03-20 来源:安徽猎标企服 浏览次数:56(四)完善使用费转付及管理费提取机制
使用费转付工作的有序进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权利的根本保障,而实践中存在使用费转付标准不够统一、效率不高、转付工作不太透明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使用费转付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第一,根据现有制度中的“权利人的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情况”,显然难以制作准确合理的使用费转付办法,应在修法中增加和细化转付方案制定的参考因素:“权利人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时间、数量、频率、地域范围等,这也是核心的决定性因素;“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市场经济价值”,应根据不同作品的知名程度、作品数量和质量等因素确定其市场经济价值,进而制定灵活适宜的使用费转付方法;针对许可使用的不同权利类型,也应制定不同的使用费分配方案。第二,构建权利人对使用费转付办法的“裁决—诉讼”异议机制。使用费转付涉及权利人的直接经济利益,建议参考使用费收取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使用人参与协商和申诉程序,增加权利人对使用费转付办法的异议机制以及对异议结果不服的诉讼权利,即:权利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使用费转付办法不合理的,可以申请著作权集体管理裁决调解委员会进行审查;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裁决调解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保障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第三,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勤勉地、定期地、准确地向权利人分配和支付使用费,不得晚于收取权利收入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十二个月。第四,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存在管理费提取比例偏高的问题,要建立现代高效的管理方式,规范收费队伍,将运营成本控制在合理的区间。具言之,参考欧盟和德国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的规定,我国应当作出管理费不应超出合理成本的规定,权利人可以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的收取,当产生不合理的成本时,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检举。同时,明确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管理费的提取情况,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合理收取管理费,同时增加社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
(五)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机制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功能受限、基本职能实施不足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内部治理机制的不健全,而其中的一项重要影响因素即——会员大会的权力虚置。因此,完善会员大会制度是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监督的首要任务:首先,应明确会员大会及临时会议两种不同会议的召开程序、主体和频率等内容。其次,由于会员数量巨大,为保障会员知情权和参与权,应允许借助技术手段以通讯方式开会,使会员有更充裕且灵活的时间审议大会文件、反馈意见,提升会员的参与度。再次,要充分发挥会员大会的决策作用,明确会员可以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使用费分配规则和分配情况要经会员大会决议,并及时向会员公开。最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是该组织的根基,对于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决议理应设定更严格的条件,可以参考《公司法》相关规定,增加对该项决议特殊多数(三分之二)通过的规则。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非营利法人组织,其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会类似,故参考《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有关规定,对现有条款进行补充和改造:第一,为有效保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议权,增加组织会员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理事会的规定。第二,理事会中的会员代表应采用公平、公开的方式选举,保证会员代表能够切实代表各会员的利益诉求与真实意愿。第三,在立法中明确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设置,促进理事会职权高效有序行使。第四,明确列举理事会的五项基本职权,包括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决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提案和其他职权。
如前文所述,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机构仅由会员大会、理事会构成,缺乏来自组织内部、组织成员的监督。因此,应参考国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公司法》中有关监事会的规定,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增加关于监事会的规定:第一,规定监事会的主要功能及人员结构,并特别要求监事会中应有该组织会员,且理事不得担任监事,既保证了组织会员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又能够避免出现自我监督的情况。第二,明确监事会及监事成员的任期及换届规则,与《条例》原有的理事会任期、换届规则保持一致,提高人事变动的工作效率。第三,采用列举方式规定监事会的主要职权,其中最重要的职权为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财务、对理事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等,切实保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高效运行,保障全体会员利益。第四,详细规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与程序,与会员大会会议规则类似,应设置关于会议记录公开制度,保障全体会员的知情权,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来自会员的内部监督职能。
(六)强化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外部监督
第一,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数字化权利信息查询系统,是强化外部监督的首要环节。应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权利信息查询系统提出新的要求:明确要求建立数字化权利信息查询系统,有助于推进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信息查询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向社会公众展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应将《条例》中的“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改为“供公众查询”,方便潜在使用者查询作品信息并使用版权作品;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完善权利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有利于潜在使用者及时查找到会员信息以及作品信息,促进作品的使用。此外,应在立法中明确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对“作品许可使用情况”“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无法分配的使用费情况”等事项进行记录,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二,强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社会监督,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内容,限制财务信息公开的具体期限。加强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开有助于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营透明度,从而增加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财务信息的监督主体,使社会公众也能参与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中,增强潜在会员和潜在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任。明确财务会计报告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年度财务报表、作品使用报酬收入、管理费用等,同时规定具体的公开途径,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以此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财务信息的透明度。第三,强化权利人、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作用,在立法中增加权利人和使用者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检举的具体情形。
(七)综合治理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具有法定性,然而实践中非法集体管理组织往往收费低且批量起诉,轻而易举就获得大量经济赔偿,导致我国所谓“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盛行。但上述行为会减损使用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一站式服务功能收益,让使用者成本被放大,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使正常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受损。为了保障合法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顺利开展,针对当前不断涌现的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立法上应首先界定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定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行为,均属于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其次,对于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其他同类组织在中国开展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也应明文禁止,以便为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平稳有序的社会环境,这也是维护我国文化主权的重要举措。最后,对于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或者虚构版权交易合同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谋求非法利益的,应由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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